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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扛牢扛实耕地保护政治责任!红河州耕地保护工作纪实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10-11 12:07:00 【字体:

十年来,实施186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面积17.52万亩,新增耕地数量指标8.51万亩;2018年,全省“十三五”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期中考核排名第三位;2020-2022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28万亩补充耕地垦造水田任务,在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指标考核中连续获得满分……这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耕地保护工作日积月累的一组组“成绩单”。

“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耕地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念兹在兹的“国之大者”。十年来,红河州自然资源系统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前置谋划、清单管理、流程服务、范本操作、全程监管”的工作思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协调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辩证关系,在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同时,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要素供给,助力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突出“严”

构建“多位一体”保护格局

秋收时节,笔者来到位于草坝镇的“超级杂交水稻蒙自示范基地”,稻浪随风起伏,田野上呈现出一派丰收的热闹场景。放眼连片平坦的农田,交错分布的玉米、蔬菜长势喜人。种粮大户表示:“保护好优质的农田,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更是潜在的发展机遇。”

  

超级杂交水稻蒙自示范基地 (胡彦辉 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红河州坚持压紧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坚持从严管控,加强各类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约束和引导,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和补划。十年来,共审查35个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48万亩,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51万亩,做到了“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开远市大庄乡宜民社区土地整治项目

与此同时,通过不断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于2017年底下放管理权限,变“州级统管”为“县市当家”;高效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3项指标核销制;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入库、管护全程监管,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打出了一套里应外合的“组合拳”,推动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突出“统”

推动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

前不久,泸西县绿色铝产业项目批次用地获国务院批准,创下了全省工业项目批次用地报批多项先例。而在这些高效和成绩的背后,得益于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从选址踏勘论证开始,到快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将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与保障项目建设捆在一起前置谋划、绑在一块跟进落实,做到了无缝衔接、环环相扣。

  

泸西县金马镇石缸冲村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项目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领导如是说,协调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护发展的关系,是全州自然资源系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课题。一方面,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主动服务建设项目需求,真正为企业解决急难愁盼。十年来,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坚持“应保尽保、急需急保”,先后保障全州交通、能源、水利、城镇、村庄批次等472个建设项目,共挂钩落实耕地数量8.5万亩、水田规模1.6万亩、粮食产能2737万千克,助力重大建设项目高效落地;另一方面,统筹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持续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十年间,实施186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面积17.52万亩,新增耕地数量8.51万亩、水田规模1.6万亩、粮食产能3389万千克,并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红河州2020-2022年1.28万亩补充耕地垦造水田任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特别是2017年底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后,县市落实补充耕地的能动性明显增强,补充耕地指标入库率环比增长38%,实现了耕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整理中心主任介绍,通过州级把关、县市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有力推动了全州土地开发整理。建水县、弥勒市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的做法和成效得到省自然资源厅高度认可,并多次迎来了兄弟州市现场观摩交流。

突出“创”

坚持守正出新敢趟路子

“土地政策变化快、新旧矛盾问题交织。”这是在基层普遍听到的声音,也是工作实践中的共同感受。如何把耕地保护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做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点子上?红河州自然资源系统坚持学习研究、创新创造,着力解决制度政策的堵点和瓶颈。

  

州县两级联动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进行踏勘论证

“滚动会诊”激活基层主体动力。按照“州级统筹、县市参与、轮流交叉、滚动会诊”的方式,组织13县市相关人员轮流参加建设项目及其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论证和监督检查,对占用耕地问题现场“解剖麻雀”,采取共性问题集中会诊、个性问题具体解决、难点问题聚力攻关的办法,做到问题共研、经验互享、成果共用。诸如“设施农业怎么选址、如何组合功能利用”等一些过去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得到了更好解决;“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临时用地选址踏勘论证”等一条条“金点子”得到了省级的吸收和研究。同时,一批新上岗的耕地保护工作者也快速得到了锻炼成长。

 

州县两级联动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进行踏勘论证 

全州自然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敢于在践行一线工作法中“吃螃蟹”、趟路子,利用专班服务、集中座谈、随机调研、日常检查等方式,常态在基层研究问题、为群众服务解难。前不久,在建水县率先探索研究了全省首例单个设施农业项目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方案,通过“以点带面、以面带全”,帮助县市及时有效破解用地要素保障的堵点、难点。百锐蓝农业种植云南有限公司负责人有感触地说,“州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真情实意与企业讲政策、破难题,让我们消除了原来的不理解、‘被沟通’,也真正明白了只有主动适应形势,找到农业产业发展与耕地保护政策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突出“管”

同向综合发力守牢底线

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是实现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细化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解的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方案》等10多份政策文件,到示范推动、向上争取,不断夯实基层自然资源所力量,再到实事求是、科学划定新一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该局紧紧围绕国家和省的新形势新要求,跟进建立健全长效体制机制,立起了全州耕地保护管理的“四梁八柱”。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围绕“两统一”职责,红河州自然资源系统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把执法监督贯穿于自然资源工作全过程、全时段、各环节,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曝光警示,用“全周期”的耕地保护管理方式,推动规划、保障、监管、执法相互协同、共同见效。这些年,从大棚房、违建别墅问题清理整治,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再到土地例行督察、耕地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红河州先后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以雷霆之势层层、持续传导了耕地保护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仅2021年以来,结合日常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已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500余宗,为各级党委政府抓建设、谋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现在,耕地保护与以前完全不一样了,“想当然”占用耕地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正在形成震慑,而且只会越来越严、越来越硬!

耕地保护政策知识小链接

一、永久基本农田

1.“一个不得、四个严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13条(链接地址http://gi.mnr.gov.cn/202208/t20220808_2743494.html),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

二、一般耕地

“五个不得、一个严控”: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审批。

四、设施农业用地

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

2.违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同时,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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