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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张**
写信时间 2023-03-10 08:29:00
来信内容   您好,我有一个物流园区建设项目,项目地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书权利人为A),但B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地块15年经营使用权,目前B作为项目主体,已经在县发改局进行了项目备案,并获得了项目代码。我的理解建设单位应该是B。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律规定规划证需出具给建设单位B。 但我在办理过程中,被县自然资源局告知:规划证只能出具给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A。 我想咨询“1.办理两个规划证时,建设单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是A还是B?” “2.能否将规划证办理给B?”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张先生:

你关于“办理两个规划证时,建设单位如何确定的问题”的咨询已收悉,结合咨询内容,现反馈如下:

一是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因此,关于规划许可的办理主体应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方。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回复时间 2023-03-15 08:08: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