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夏** | ||||
写信时间 | 2023-11-06 07:48:00 | ||||
来信内容 | 关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咨询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夏女士: 您的政策咨询留言已收悉究,现回复如下: 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282号)文件已废止,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等涉及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内容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1〕1号)中已有新的规定。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煤矿升级改造不属于省自然资源厅职权范围,云国土资〔2012〕282号未提及煤矿技改事项,应按照当时国家和省煤矿技改相关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全省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为广大矿业权人做好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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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11-10 07:48: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