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宋** | ||||
写信时间 | 2023-11-23 09:46:00 | ||||
来信内容 | 一个工业建设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地自然资源局出具:该项目建设用地位置不在当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该项目是否不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宋先生: 您好,您的政策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指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指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同上,未发生变更。 2023年3月24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指出,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2023年5月5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指出,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审批体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正在完善过程,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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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11-28 09:46: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