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6号文”)有关规定,进一步缩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简化办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经研究,现就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不涉及资源储量变化开展技术审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审核资料
(一)提出申请
矿业权人认为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的,矿业权人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机构或评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
(二)提交相关审核资料
1.开展技术审核的申请(原件);
2.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不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的说明(原件);
3.未完成缩小矿区范围登记的提交带矿区坐标范围的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或政府(发证机关)批准缩小矿区范围的文件。已按规定办理缩小矿区范围登记的提交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采矿权最近一次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评审备案复函(或证明)和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矿业权人对所提交审核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原件);
6.包含上述资料的电子光盘(扫描件)。
矿业权人提交审核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矿业权人公章。
二、审核机构及审核内容
(一)审核机构及时限
1.审核机构: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外,属于“6号文”规定的部、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采矿权缩小范围不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的技术审核工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地质调查局所属省地质调查院(第三方审核机构)组织开展。
2.时限要求:省地质调查院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二)审核内容及意见书要求
省地质调查院在组织开展技术审核时,重点对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与最近一次评审备案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进行叠合比对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应明确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是否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等有关情况。
三、审核结果的应用
根据省地质调查院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及技术审核结果,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的,矿业权人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评审备案;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不涉及资源储量变化的,矿业权人无需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评审备案,审核意见书可作为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
1.技术审核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申报。
2.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相关管理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周晓锋 0871-6574738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