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践行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结合云南省矿业权管理实际,精简调整省级矿业权登记等事项申请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业权并联审查
矿业权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按照统一平台、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申请事项严格实行省级、州(市)级、县级三级并联审批登记,省级委托的矿业权申请事项实行州(市)级、县级两级并联审批登记。
二、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变更勘查主矿种)、保留、注销九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注销八种类型。
其他事项清单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
三、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
(一)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采矿权抵押在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抵押备案服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3.采矿权抵押期未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4.已按规定完成相关规费缴纳;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二)符合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抵押备案信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抵押期限内,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采矿权的转让。
(三)抵押双方应在采矿权抵押解除或抵押期限届满后20日内,共同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资料,解除抵押备案。若抵押期限届满后未申请解除的,该抵押备案自动解除。
四、资料申报及要求
(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并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非油气矿业权登记,按本通知附件1《非油气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附件2《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执行;申请油气矿业权登记,按本通知附件3《油气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油气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执行;申请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办、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以及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建议按本通知附件5《其他事项申请资料清单》执行。上述有关申请资料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四)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一个矿业权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矿业权名称。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包括资料目录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并按照本通知附件申请资料清单顺序对相应资料进行编码。其中:资料目录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目录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序号+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五)本通知附件中对相关业务申请资料原件、复印件进行了标注,应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六)在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非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应按规定开展相关事项逐级核查,相关申请资料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规定的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出具核查意见及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
五、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及其他部门文件
(一)申请资料中,由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等,应以正式文件形式由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PDF格式(原件)上传至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非油气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区块范围、转让变更登记以及油气探矿权登记(探矿权注销除外)、非油气和油气采矿权登记(采矿权注销除外),应按规定征求军事部门意见,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并由登记管理机关上传至矿业权智能审批系统。
六、其他事项及规定
(一)矿业权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填表说明填报矿业权申请登记书、申请书。
(二)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省级管理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含省级委托登记矿业权事项),州(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部分矿业权管理业务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2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省自然资源厅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