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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云自然资〔2023〕98号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日期
2023-08-25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和监督管理。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审批管理

(一)实行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有限人为活动范围按照《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详见附件)进行管控。有限人为活动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九大高原湖泊生态黄线内等特殊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规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工作

1.在用地预审选址阶段,由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初审报告,并明确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报有权机关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阶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九大高原湖泊生态黄线内等特殊区域,用地单位组织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小于等于10公顷且不涉及以上特殊区域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三)加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监管

应严格控制有限人为活动强度和规模,尽量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准入目录》认定,并出具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职能职责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后期生态保护监管。

二、严格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需在用地预审选址阶段,由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中,明确用地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阶段,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初步意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三、规范临时用地办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要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或不占生态保护红线;要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态空间,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如确实无法避让的,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不可避让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和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的措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查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与临时用地报件一并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林地的,还应符合林草部门的相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由县级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工作,严格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严格实施管理。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协同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监测监管。省级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检查,对巡视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文件印发后,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报批材料中应专门说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目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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