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云自然资〔2023〕3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和投资建设协议模板等相关内容。
一、起草背景
2017年8月,浙江省率先探索开展“标准地”试点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国家先后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近年来,为提高工业项目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工业项目供应监管方式。2021年,云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州(市)先行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36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启动我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探索,滇中新区和蒙自经开区试点完成“标准地”出让,实现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新突破。2023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年)》(云办发〔2023〕2号),提出“研究细化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有关政策和指标体系,推动开发区项目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成“标准地”出让工作目标,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级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了《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
二、制定过程
2022年底,省自然资源厅在充分研习浙江、广东、江西等省份“标准地”工作指引及相关政策文件、总结试点经验、收集州(市)改革堵点与难点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牵头联合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起草了《指引》初稿,并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12月27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两轮次向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3年初,针对《指引》中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制定标准存在的困难,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浙江省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相关数据,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指标进行测算。在各省级部门共同协作下,制定完成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于2023年3月12日形成《指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于3月31日形成《指引》送审稿并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11部门会签同意,于4月25日正式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一)正文部分
1.概念界定。明确“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概念。
2.工作目标。将省政府办公厅在《云南省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年)》(云办发〔2023〕2号)中提出,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细化落实到每一年。《指引》分别明确了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工作目标。
3.工作流程。主要包括5个环节,一是前期准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制定控制指标体系。二是按标出让。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标准地”出让、登记,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三是高效审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要与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做到“拿地即可开工”。四是按标施建。提出用地企业建设实施和延建申请的相关要求。五是对标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标验收。
4.强化全过程服务和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用地转让等环节的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并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
(二)附件部分
1.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对应正文部分“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直观指导“标准地”出让及全过程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
2.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试行)。明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项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31个大类,分行业提出5项指标数值。结合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和各开发区发展实际,将全省开发区(产业园区、贸易区、保税区、经济合作区)分为3类,并设置区域修正系数,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分区域进行修正。
3.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拟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供各地参考。各地可根据当地发展需求及工业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调整协议内容。
四、重点说明
(一)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开展范围说明
鉴于云南省各开发区经济发展与招商供地情况差异较大,逐步推进“标准地”出让,《指引》中明确“标准地”开展的工作范围主要是省级以上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和地方开展“标准地”出让。这符合发展园区经济的要求,也符合云南省开发区发展实际。
(二)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净地”说明
《指引》明确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的要求,“净地”需要具备5个条件:一是土地权利清晰;二是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是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是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是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各地在地块前期准备时,需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几通几平”等通平要求属于“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各地在满足“净地”的前四条要求条件下,对于第五条条件,不强制达到“几通几平”,可根据产业需要供地。
(三)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区域评估说明
《指引》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前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指引》中提及的11项评估事项并不是每一项都必须做,在满足供地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布局选择性开展相关区域评估事项。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有利于提升区域评估效率和供地效率。
(四)关于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说明
《指引》制定了5项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明确了:“各地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参照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制定控制性指标标准。其中容积率不低于省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这两项指标符合2023年5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各地在自行制定指标标准时,容积率不能低于省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可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其余3项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指标标准。以上5项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各地可直接使用,但考虑到我省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开发区还可通过区域修正系数调整固定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