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王** | ||||
写信时间 | 2024-01-02 06:37:00 | ||||
来信内容 | 我祖籍曲靖市师宗县, 因政府修建公路(新师线),家中一块自留地被一分为二。至国家土地确权,公路路下土壤肥沃适宜耕种地块被划为建设用地,路上荒坡砂石地反而被划为基本农田。2022年底自筹资金在路上地块建设牛舍以备养牛,但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于2023年5月主动配合政府拆除已建牛舍,适宜耕种的地块被划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不适宜耕种的地块反而被划为基本农田的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王同志: 在对您咨询的问题进行核实了解和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建议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符合《师宗县竹基镇抵鲁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年)》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申请设施农用地牛舍建设、宅基地选址建房,并作如下咨询回复: (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的要求,在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底版上,按照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现状耕地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2修订版)中明确,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还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2021年11月27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明确规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 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 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的种植业设施。 (四)宅基地建房应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2022〕51号)文规定: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民房。《师宗县竹基镇抵鲁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年)》现已编制完成,申请人应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宅基地选址,并在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下依法依规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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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1-05 06:37: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