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石** | ||||
写信时间 | 2024-02-19 10:46:00 | ||||
来信内容 | 一、什么是土地转让金(转让费);二、国有划拨土地(住宅)转让时,是否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土地转让金(转让费)。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石先生,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什么是土地转让金(转让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土地转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给其他方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常见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转让金与土地出让金是不同的概念。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的一定金额,土地出让金缴纳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国有划拨土地(住宅)转让时,是否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缴纳土地转让金(转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划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按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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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2-21 10:46: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