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何** | ||||
写信时间 | 2024-04-19 10:42:00 | ||||
来信内容 | 请问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分散布局的城镇用地纳入开发边界有哪些政策。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何同志: 你的政策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
||||
回复时间 | 2024-04-24 09:42: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