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杨** | ||||
写信时间 | 2024-04-24 08:44:00 | ||||
来信内容 | 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能源项目应税面积的确定,按以下方法进行确定:(二)对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进场道路、厂房、职工宿舍、变电站、光伏板等设施占地及其他设施占地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确认。经咨询云南省发改委回复如下:光伏方阵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需要征税的,按照光伏方阵(具体为光伏板区)的实际投影面积计算征税面积。《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中第八条已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如还有具体项目的耕地占用税计算及征收问题可进一步咨询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现在有的州(市)、县如楚雄州大姚县还是要求按光伏阵区流转土地面积确认。两者差距太大,对光伏项目开发成本影响大。请问具体咋执行及依据?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杨先生: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中明确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耕地占用税应税面积认定标准,请按照《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 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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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4-29 08:44: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