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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刘**
写信时间 2024-07-11 08:39:00
来信内容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现合法持有采矿权、探矿权,现C公司拟收购A公司所持B公司100%的股权,是否构成B公司所持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本次股权收购是否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刘同志: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回复时间 2024-07-12 08:39: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