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刘** | ||||
写信时间 | 2024-07-11 08:39:00 | ||||
来信内容 |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现合法持有采矿权、探矿权,现C公司拟收购A公司所持B公司100%的股权,是否构成B公司所持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本次股权收购是否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刘同志: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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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07-12 08:3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