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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韦**
写信时间 2024-10-24 20:54:00
来信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方把水田整治出来以后在田间修建基埂路和水渠,修建过程中占用到农户的承包水田面积。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云自然资耕保〔2019〕(404号)号文件中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对承担水田管护的主体和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1.云自然资耕保〔2019〕(404号)文件中第五章第十四条提到:“对承担水田管护的主体和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是指将低效园地或残次林地整治为新增耕地的过程中,如果对承担水田管护的主体或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文件提到的造成损失,是指对园地或林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砍伐时,对土地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补偿范围主要指果树等地上附着物。

2.土地整治项目不涉及承包地面积不足的补偿。

根据《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要求,土地整理后耕地总量不减少是立项的基础,因此不会出现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农户原承包地面积因新建农田设施占用出现面积不足、布局调整的情况,采取“同增同减”原则进行土地权属调整,补足和调整农户承包地面积、范围。具体工作流程是项目实施前进行权属调查、公示、确认,项目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权属调整、公示、重新登记等工作。

回复时间 2024-10-30 10:54: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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