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欧** | ||||
写信时间 | 2024-11-27 08:44:00 | ||||
来信内容 | 现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为甲公司通过诉起诉债务人获得。现甲公司欲以本宗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投资(增资),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这块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予以办理登记。请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否受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的比例限制。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凡是取得的国有建设用时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未支付全部土地价款的;(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约定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建设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转让条件的时限和责任。待达到转让条件后,90日内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故在尚未达到转让条件时,可申请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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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4-12-04 09:56: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