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做好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和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新增资源量统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460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统计
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相关评审经费在勘查项目中列支。项目验收后,验收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填写新增资源量信息表,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新增资源量信息表、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PDF格式)至主干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数据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10.255.204.41/#/。
2023年度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通过“在线服务系统”中“新增资源量信息表”上传统计功能报送完毕。
二、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一)省地质调查局下属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负责统计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矿业权的煤层气资源储量数据,按照全国油气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报送要求进行填报,并通过油气矿产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专栏下载)报送。
(二)2023年度完成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报送评审备案信息表,同时报送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复函电子文档(PDF格式)。
(三)2023年度完成的评审不备案资源储量数据,由评审机构或委托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及征缴管理系统》的评审资料上传模块填报资源储量数据,同时上传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电子文档(PDF格式)。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附件的要求提交2023年度州(市)、县(市、区)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评审不备案目录清单,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送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四)已经评审备案并完成压覆审批的压覆资源量,由审批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在线服务系统”报送评审备案信息表,同时报送评审通过的压覆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复函电子文档(PDF格式)。2023年度完成压覆审批的,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送完毕;2022年度及以前完成压覆审批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完毕。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年度压覆资源量统计入库。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展情况,因项目建设原因,最终没有造成压覆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及时做好储量库中压覆资源量的调整。
(五)非油气矿山年度资源储量数据统计
2024年1月底前,矿业权人应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要求和现行技术规范编制完成2023年度矿山储量年报(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矿山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对其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合规性负责。矿业权人应通过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及矿山储量年报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年报采集系统”)填报和上传矿山储量年报及相关图件,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传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年报采集系统”导出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需矿业权人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年报采集系统”上传。采矿证有效期限内的在建矿山、停产矿山未动用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人通过“年报采集系统”提交盖章的停产承诺书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生产矿山状态应明确实际状态,不应填写“其他”项。生产矿山、在建矿山及停产矿山(有文件支持拟纳入关闭矿山计划的除外)须填报储量;对于长期停产矿山,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已列为禁填报的,无法确定储量的,可不填报该矿山储量数据。地热矿山须同时填报允许开采量、热量,其中允许开采量按年度总量填报(每天允许开采量×365天),热量为允许开采量对应的热量。
关闭矿山的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应以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无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由矿山所在地县(市、区)或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报采集系统”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并上传。
涉及采矿权整合的,在取得新的采矿证前按原统计单元填报入库,取得新的采矿证后再调整统计单元和数据更新。
矿区未占用部分(登记分类编号为1000)只填写资源量,上年度填写储量的,应将储量归零。
三、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
(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指南》要求,各州(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督促矿业权人按时提交统计相关资料、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按相关要求逐级审查、汇总、报送统计数据,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年度重点检查、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抽查等工作,并做好统计质量监控管理台账。
(二)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针对今年统计质量监控发现的问题,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专项台账,完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本年度无法补充完善的,需列出清单,纳入2024年度本单位整改台账,作为本行政区内统计质量监控重点工作予以跟踪落实。加强对2023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的审查,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率和质量。2024年2月29日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检查结果整改台账。
四、有关要求
(一)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要主动服务,及时将“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矿山储量年报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包下发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并做好培训工作。2024年3月15日前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填报情况汇总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检查结果整改台账。
(二)州(市)和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2023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所有矿业权人,按职能职责逐级严格把关,确保“应填尽填、应审尽审”,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予以退回,重新填报,确保统计质量,并按要求逐级统计上报,严格按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工作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按时准确报送资源储量数据。
(三)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山储量年报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的比对衔接,矿山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保持一致,重点针对矿业权许可证号、矿区坐标、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错登、漏登,生产状态与实际不一致,资源储量与矿山储量年报不一致,资源储量与产量明显不匹配,以及与矿业权登记库比对信息缺失、未评审备案信息填报不全等情形,逐一核实修正。
联系人及电话:
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周晓锋 0871-65747384
省地质技术信息中心 陈炜 18288681841
附件:2023年度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目录清单、2023年度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备案目录清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