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及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