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自然资储量〔2024〕518号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70号)同时废止。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底前建立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