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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落实严守安全底线、维护资源资产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是指已具备条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交通、管线三类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情形。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等以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置审查不适用本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授权委托办理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条件等开展的审查工作。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二、传导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城市四线和各项管控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详细规划传导清单(详见附件1)开展方案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聚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传导及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审查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管线工程三种审查类型,分为形式审查、要点审查两种审查方式。
建筑工程主要审查用地范围、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开发强度、总平面布局、设施配建、风貌形态等(审查内容详见附件2-1);交通工程、管线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工程沿线要素条件复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以统筹协调空间布局为主,注重相邻关系、建设形式、城市景观风貌、协同建设等(审查内容详见附件2-2、2-3)。其中,管线工程分为庭院管线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庭院管线工程的审查应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执行,不再单独明确相关审查内容,下文管线工程的审查主要指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采用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审查,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各项要求。
四、规范管理
(一)建立分级审查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区位及重要性等,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分级审查制度,明确州(市)、县(市、区)审查层级、审查内容和要求。
(二)明确部门分工
加强与住建、环保、交通、消防、人防、水务、应急等部门协调合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三)强化公众参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各地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同时,建立公示的固定渠道并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同步链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探索制度创新
探索开展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负责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详见附件3),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注册师、设计人员等履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设计质量差、违反法律法规、突破相关规范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及人员,及时反馈至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系统,省级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纳入“红黑榜”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质量。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19日
云南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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