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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通知》强化刚性管控,把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作为核心管控要求,要求做好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省级将以州(市)为单位,根据每年批准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开展规模预警。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等7种情形的,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同时,进一步深化细化局部优化程序、成果要求等,为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提供具体操作路径。
根据《通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应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汇交,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或备案后,向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汇交,经自然资源部检验通过并统一更新后,逐级下发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同时,为强化各地对《通知》的理解和掌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业务培训会,对《通知》进行全面解读,系统讲授城镇开发边界可局部优化的原则、情形、程序及数据汇交要求、关键要点、有关注意事项等,细致解答各类问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强调,各地要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建设项目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选址,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要充分论证,非必要不得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二是要充分考虑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后,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影响;三是要严格落实不得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城镇居住用地,以及不得将具备城市功能的公路、公园绿地作为调出地块等要求。四是各州(市)要提前安排部署,统筹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避免频繁变更。五是要认真研究,保障有邻避和特定选址要求、确需零星布局的项目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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