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为有效活跃矿业权出让市场,降低矿业权取得门槛,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不与资源储量挂钩,云南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详见附件1。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成矿地质条件、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应征询有关机构或专家意见综合确定。
二、云南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云南省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云南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