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经2024年厅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发〔2023〕12号),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导调控,有效保障发展空间
(一)统筹做好总体规划空间保障。各地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领管控,在落实“三区三线”成果基础上,合理划定工业用地红线,科学规划国土空间用地结构和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聚集,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二)强化详细规划支撑。加强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管理,分步骤推进详细规划编制,为民营企业项目选址落地、低效用地盘活及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规划依据。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入库,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规模、性质用途和管控规则,充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步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分析评价、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系统功能,为民营企业项目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三)强化指标统筹。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推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精准化保障、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项目用地计划保障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符合条件的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余重点民营企业项目用地,通过有效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资源,统筹予以安排。
(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引导民营企业项目依据规划选址,科学拟定比选方案,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扎实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基础工作。按照用地审批事项要件清单组卷报件,全面提升报件组卷质量和效率。积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扎实高效做好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三、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各地应将民营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
(六)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机制。支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要大力推广“标准地”出让,由政府统一提前开展环境影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事项,共享评估结果,并完成场地通平和必要基础设施建设,压缩项目开工时间。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涉及的多宗用地,可实行整体规划供应或整体规划分期供应。
(七)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属于国家、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途供地。工业项目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两年内缴清。
(八)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增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传统民营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互联网+”等融合发展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昆明市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明确的试点政策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昆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保障多种用地方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九)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政策。民营经济实施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在不增加建设用地、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可在编制或调整村庄规划时充分衔接用地需求,允许优化调整用地布局。符合按原地类管理的文化和旅游、露营地、光伏方阵等用地,可不征收、不转用。
(十)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民营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土地用途可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开展新型产业用地(MO)探索工作,推动用地节约集约与复合开发。探索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十一)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民营企业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产业开发建设。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十二)推动民营企业集约高效用地。坚持“亩均论英雄”,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节地评价,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参照执行。
(十三)健全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云南省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运行好云南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对闲置工业用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约定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建设达到转让条件的时限和责任。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的节余部分,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园区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割转让,多途径解决民营企业的用地需求。
(十四)规范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民营企业用地优良环境
(十五)推行“以地招商”新模式。加强“七彩云南·智选地”—云南省建设用地招商云平台推广使用,及时更新土地信息,可供招商土地全部进入平台,建立“政府推介土地-企业多向选择”的双向互动选择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详实的土地信息和规范透明的交易流程。
(十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简化不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审批材料,全面落实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5个、2个工作日以内。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民营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对因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厘清问题症结,明确部门责任,一地(企)一策,分类分步处置,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创造更优的发展环境。
(十七)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规范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审查,为用地预审提供有力支撑。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只跑一次”事项和内部办理事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办理期限,营造良好办事环境。
(十八)强化政策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供后联合监管,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用地。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一刀切”式执法,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十九)加强便企利企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涉企咨询服务机制,及时受理并反馈企业诉求。要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对接,摸底企业需求,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将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较低,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