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我省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审查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第2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选址意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内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批复或完成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继续有效。
二、核发层级
(一)以下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2.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需国务院及其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不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2.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省级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以下项目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州(市)级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四)以下项目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县(市、区)级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省级及以下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无需办理情形
(一)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留白规模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三)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四)《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直接出让采矿权且能够明确具体采矿用地范围的第三类矿产: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五)露天煤矿在不扩大现有产能且生产达产、已获批土地使用完毕的前提下,根据露天矿采、排生产计划申请的采掘场、排土场等接续用地。
(六)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其他情形。
四、重新预审情形
已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批准后三年内,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
(三)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省级以下项目(指省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者省级以下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申请用地总面积超过用地预审10%或项目用地范围重合度(重合面积与用地预审面积的比例)低于80%的。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联合选址选线。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联合选址选线工作的重要性,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了解项目用地需求,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指导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科学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等,做实做细用地预审前期工作,减少后期产生颠覆性用地意见。
(二)改进专章审查。为进一步规范专章审查工作,省厅在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用途管制系统”)增加“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模块,实现专章初步审查网上办理。新申请专章审查的项目需在用途管制系统中上传报件材料,经县级专章审查经办人初审并由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审查,通过专章初步审查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落实审查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细则》的要求,严格落实审查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对报件材料达不到受理要求的不得向上级转报;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级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合理性严格把关,就项目用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项目涉及的特殊情况需在审查意见中一并明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州(市)自然资源部门转报的材料严格审查,加快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质效。
(四)用地预审申报。需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向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涉密项目外,统一在用途管制系统进行申报(业务网址:http://9.77.252.170:7050/app)。达不到受理条件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提出补正意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达到受理条件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
(五)规范审批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细则》的相关要求,确保文证内容完整、规范。已经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得随意修改文证内容,证载信息需要变更且不属于重新预审情形的,用地单位有修改需求的,可提出申请,由核发机关按程序办理。未按规定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撤销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六)强化审批监管。一是系统监管。用途管制系统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实现全流程监管,生成唯一的电子监管号。二是批后公开。项目办结后,系统自动将许可信息在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开。三是随机抽查。用地报批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文证信息、申报材料等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通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