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02-08 15:30:45 【字体:

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3号)及有关工作要求,经认真梳理研究,现将《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均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的有关要求,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深入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先后两次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厅内相关处室、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二、编制的依据及原则

《实施办法》采用“正文+基准”的体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编制,裁量规则、裁量权基准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设定新的处罚事项,没有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

一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关于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的要求,制定了《云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让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实际,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加强对裁量权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坚持过罚相当。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从重处罚。同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尽量细化标准,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减少处罚随意性。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附件包括《云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土地类)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

《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裁量权基准制定要求、裁量权行使原则、包容审慎监管、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集体讨论、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裁量权基准衔接等事项。

附件包括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及土地类、地质矿产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清单共有21项不予处罚事项,除清单列举的事项之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土地类、地质矿产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有64项处罚事项,其中土地类30项,地质矿产类34项。裁量权基准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综合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具体适用裁量权基准时,需结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综合考量。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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