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4年11月26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临时用地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复垦还地、地类变更、批后监管等方面,建立临时用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对《管理办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临时用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了解决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而确立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等内容。同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审批权限、复垦还地、批后监管等内容,搭建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随后自然资源部不断调整完善涉及临时用地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不断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相关内容,同时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强化临时用地监管。
近几年,安徽、浙江、重庆等地基于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各省实际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临时用地管理进行规范。为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强化云南省临时用地政策保障,参考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当前实际,草拟了《管理办法》,同时配套《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搭建省级临时用地审批系统,从临时用地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复垦还地、地类变更、批后监管等方面,建立临时用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32条,从总则,项目使用范围、选址和使用期限要求,用地审批,复垦还地和地类变更,临时用地监管,附则等六章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临时用地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使用原则。
第二章范围、选址、期限要求,共4条。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具体明确一般项目临时用地开展节地评价的具体要求,鼓励临时用地优先选址在报征的主体工程或附属配套设施等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章用地审批,共10条。明确临时用地审批层级及时限,规范各类申报资料,对合同签订、费用缴纳、信息公开和备案等工作环节做出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复垦还地、地类变更,共8条。明确复垦主体、要求和期限、规税费管理及使用、复垦备案及地类变更。
第五章监管,共4条。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时用地管理职能职责,建立定期抽查通报、系统内外部门协同管理、责令暂停审批等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四、特点亮点
(一)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一是鼓励临时用地优先选址在报征的主体工程或附属配套设施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严格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使用,但不得搭车先行开展主体工程建设。二是明确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一般项目临时用地申报总面积超过主体项目总用地面积30%、并符合开展节地评价要求的项目,由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组织开展节地评价。三是明确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开展建设与运营活动中落实防治措施。
(二)明确只涉及林地草地的临时用地审批机关。《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多次与省林草局积极对接,明确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审批(审核)手续,不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明确涉及规税费退回、抵扣方式。考虑到主体工程或附属配套设施报征工作完成后,临时用地规税费的退回问题,《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根据复垦验收意见依规申请退还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用地征收转用批准文件的,根据批准文件申请退还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耕地占用税依规抵扣”。
(四)强化临时用地监管。一是建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定期抽查通报、部门协同管理、责令暂停审批等机制。二是强化部门内外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等工作,强化临时用地全流程监督管理。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和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参考外省先进经验,2024年初形成《管理办法》初稿。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程序要求,本办法先后征求了省发改委、林草局、水利厅、交通厅、环境厅等相关厅局,厅内相关处室(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各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229条。经全面梳理汇总各单位意见建议,对文稿内容多次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完善,共采纳79条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六、解读机关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相关文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解读:《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二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