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熊** | ||||
写信时间 | 2025-01-31 09:49:00 | ||||
来信内容 | 机构改革以来,已经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管理法中的执法职责。村民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这一特定行为,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目前,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查中执法监察踏勘意见仍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议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查中执法监察踏勘意见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指引》(2023版)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要求,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建设用地报批执法踏勘报告表为必须提供的报件资料之一。 综上,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涉及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须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意见。为了保证建设用地报件的完整性,我厅于2025年1月15日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制度的通知》(云自然资〔2025〕4号),要求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实行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制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在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相应位置(如备注栏)填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意见情况,并附具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置意见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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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5-02-06 18:10: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