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4〕518号)等有关规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拟组织开展新一轮遴选并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成为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仔细研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申请人,视同同意管理办法全部规定,并自愿接受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的管理。
二、申请人应具有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的工作经历。
三、申请人已在自然资源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入库的评审专家,无需申请成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入库专家。
四、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管理办法附件2相关资料,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于2025年2月14日18:00前提交纸质材料或邮寄至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张伟,0871-6574738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18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