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新建矿山。应按照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附件1),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提纲详见附件2),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同步建设绿色矿山,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二)大中型生产矿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格式详见附件3)签订工作,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同步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详见附件4),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小型生产矿山。各州(市)结合区域自然地理、矿种、开采方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
(四)改扩建矿山。参照新建矿山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新建绿色矿山标准签订出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持证在产矿山标准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严格按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二、规范绿色矿山遴选流程
(一)企业申报。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满足遴选先决条件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通过云南省绿色矿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县级初审。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矿业权人。初审通过的,按程序报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州级复审。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复审结果告知矿山企业。
(四)矿山自评。复审通过的矿山企业应对照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开展自评,提交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提纲详见附件5),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第三方评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提交自评估报告的矿山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六)省级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查。
(七)公示公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优化完善评价指标
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因地制宜,细化量化,突出行业重点,制(修)订符合云南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建立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和评估,及时更新评价指标。
四、严格第三方评估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6)。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五、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定期开展自评,形成年度自评估报告(提纲详见附件7),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整改,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专家(专家库管理要求见附件8)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移出名录情形详见附件9)。被移出云南省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1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新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遴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被移出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3年内不得申报。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新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一是统筹用地规划。各地在州(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评估调整时,要合理安排绿色矿山项目新增用地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纳入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二是多渠道保障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清单的绿色矿山项目,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多渠道满足绿色矿山项目建设用地计划需求。三是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有序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修复采矿用地,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产生的腾退指标,可优先用于其在我省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复垦修复产生的腾退指标可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管理使用。
(二)加大用矿政策支持。符合协议出让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夹缝区域、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及历史开拓工程纳入矿区范围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七、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年度宣传教育工作中,宣讲相关政策要求,树立先进典型,及时将经验做法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加强监督监管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检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以及“企业安静期”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升监管效率,着力构建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智慧监督监管体系,强化自然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监督监管。
附件: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