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旅居云南建设工作部署,为落实《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省旅居产业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3月24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旅居产业用地保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5〕7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起草背景、主要依据、主要内容、重点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旅居云南建设是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为加强乡村旅居中的休闲、旅游、餐饮、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以及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以及用于城镇旅居、度假旅居、医养旅居、养老旅居、文艺旅居、体育旅居、边境幸福旅居等旅居业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需求,在充分借鉴省外相关政策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旅居产业用地保障的通知》,内容涵盖规划、审批、供应、存量盘活、服务监管等方面,以高水平土地要素供给赋能打造“旅居云南”品牌。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6.《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7.《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281号);
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云自然资利用〔2022〕525号);
11.《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云自然资函〔2024〕271号);
1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云自然资〔2024〕104号);
13.《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云农经〔2025〕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引导调控、加强用地保障供应、大力盘活存量空间、强化服务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并提出了16条措施,大力解决以乡村旅居为重点的建设用地需求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坚守底线管控、坚持节约集约和优先盘活存量三个总体要求,规范旅居产业用地管理。
(二)坚持规划引导调控。从保障旅居产业发展空间、统筹推进乡村旅居建设两个方面提出统筹旅居产业发展用地布局相关政策。
(三)加强用地保障供应。明确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计划指标保障,并对优化用地审查报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支持探索组合供应等进行了规定,强化旅居产业用地要素保障。
(四)大力盘活存量空间。对盘活存量5年过渡期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加强宅基地盘活利用、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效用、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提出具体举措,拓宽存量土地盘活路径。
(五)强化服务监管。明确要优化规划许可、加强用地保障服务,要求严格土地利用监管,坚决守住土地管理政策红线底线,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建设,严禁建别墅、私家庄园。
四、重点举措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因旅居产业项目实施确需调整规划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符合零星城镇用地布局的,按照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规则开展局部优化;列入《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重点旅居村以及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居项目,可作为村庄规划调整的依据。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管理。通过直接配置国家计划指标、地方盘活存量指标等方式保障旅居项目落地,对纳入重点旅居村建设的应保尽保。针对旅居业态丰富、用地方式多样等特点,形成原地类管理、多方式供地、组合供应的分类管理模式,多渠道保障旅居产业用地,降低用地成本。
(三)优先盘活存量资源。将盘活存量作为首要土地要素保障方式,对使用存量土地、房产等发展旅居产业项目的,可申请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加强宅基地盘活利用,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平台公司”发展模式,支持将具体条件的“空心村”或老旧镇区整体盘活、改造发展民宿集群。
(四)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首次在省级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支持建设旅居产业项目。
(五)统筹全域发展空间。鼓励各地统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零星、破碎、散乱、插花建设用地、耕地等进行集中整治优化,为旅居产业释放空间。鼓励利用矿山遗迹和修复后的生态资源,发展旅居项目,复垦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产生的腾退指标,可优先保障旅居项目用地审批。明确在通过增减挂钩方式保障旅居产业用地时,所使用的节余指标可相应增加村庄建设边界规模。
(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权属来源材料问题路径,对“二调”和“三调”均认定为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符合规划用途、属于合法使用的,经土地所有农民集体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