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05-08 15:19:43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于2004年5月13日印发各地执行。

    本《细则》共八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职责、经费保障和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第四条规定了“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等,所需经费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当年国家和省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二章项目内容,对项目类型和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期,新增耕地率进行了界定,使各项目申报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指向。如第十条规定:“省级补助项目是指当地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为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尚需补助少量资金即可产生明显效益的项目以及省对特困和受灾等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补助的项目。建设期为1年,建设规模30公顷(450亩)以上” 。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明确了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应与当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情况相协调”。为了避免项目前期费用投入过大而最终又未能被批准立项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州(市)和省厅进行项目踏勘,认为基本符合立项条件时,才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4月30日前统一按一式四份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立项”。同时要求“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二)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三)立项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图片资料等);(十一)涉及土地开发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在两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一式十份)。重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补助项目可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细则》第二十条还规定:“规划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审定后,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国家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实施,首先对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细则》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步列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发布项目公告;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其次是对建设单位的确定及各自的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应采取市场运作机制确定。重点项目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补助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是对规划设计的变更作了明确规定。《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是要认真落实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重点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单项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对已竣工项目的自检、自查、初验、验收作了明确规定。对申请验收材料和备查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申请国家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初验和省级重点项目终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申请国家投资补助项目和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可不提交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竣工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八)项目实施方案;(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四)有关影像资料;(十五)其他有关资料。国家投资补助项目和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可不提供前款(四)、(七)、(十一)项材料,但应提供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出具的项目质量报告书”。同时,对验收工作程序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组织、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注:标志牌由省厅统一制作安装,费用在各地项目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强调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严格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并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等开支的范围和幅度进行了细化。为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安全运作,《细则》第五十条规定“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工作进度等情况拨付。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资金专户。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90%,其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同时要求“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七章监督检查,着重强调了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工作纪律。

    第八章附则,对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进行了规范。《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以下简称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立项原则上由组织筹集项目资金的该级政府批准”。第六十条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发规模在10公顷(150亩)以上、整理规模在20公顷(300亩)以上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要求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相关技术材料应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今后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都要按项目管理的形式进行规范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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