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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矿业权管理出新规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0-12 15:26:18 【字体:
云南省加强矿业权管理出新规
              省政府重新修订三个矿政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云南省在全面总结《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三个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权责统一、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调控矿产勘查开采过热过冷的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修订、起草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修订草案)》、《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
   据悉,自2006年7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三个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三个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为此,云南省政府于今年9月开始对“三个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使之更符合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更加规范可行。此次“三个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明确提出要实行探采分离,矿业权主要通过“招拍挂”为主的有偿方式出让,而不是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审批,逐步解决矿业权取得有偿和无偿“双轨制”并存的问题;二是强调规划管理、计划投放,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投放市场数量进行统筹安排,从根本上解决矿业权“多、小、散”等问题;三是增加了探矿权的拥有成本,健全了探矿权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转让行为和矿业权登记审批制度;四是增加了签订行政合同,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力度的规定;五是按照责权利对等统一的原则,明确省、州(市)、县三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矿权设置和矿权出让收入分配上给州、县更大的权利和利益,充分调动州、县的积极性;六是对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群众利益维护、安全生产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提出更高的要求。七是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资源消耗量按年征收的办法,解决企业筹资困难。
    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依法探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的良好社会氛围,征询民意,集中民智,举全社会之力切实加强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受云南省委、省政府委托,11月4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国土资源厅举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过中央及省内26家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介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矿政管理的新政策和新举措,重点介绍了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并于11月5日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发布《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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