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8-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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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近日易门县出台有关规定从五个方面加强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一是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审批程序和范围。属个人300㎡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县国土局负责审批,属个人300㎡以外的由县国土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二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来核定,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三是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对不改变原批准用途,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易政复〔2003〕42号)文件执行;对改变土地用途、企业改制中享受优惠条件的发生再次转让的(交纳5%出让金)应按规定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四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作了详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自有的土地资产时必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涉及转让的由县政府审批,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交易价款的10%核定,剩余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返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从产生的土地收益中安排50%的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五是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须分期支付的须经县政府同意,未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姚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