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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国土资源执法难的思考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8-12-09 08:59:00 【字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越来越面临着调查难、执行难、处理难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当前从严从紧的土地调控政策下,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积极探索执法监察工作新路子,促进执法监察工作更好地开展,是我们每个“国土人”都应该认真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一、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自觉性。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土地国情和国策,尤其要广泛宣传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宣传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坚决惩治土地违法行为,既要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又要保护好有限的国土资源。
  二、加强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建立“预防为主,查处为辅,查防结合”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新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应转变工作思路,由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向加强事前防范、坚决制止和查防结合的管理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执法监察方式的改革创新,县、乡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实行动态巡查作为主要任务,完善动态巡查各项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责任,兑现奖惩,切实解决巡查所需的经费、车辆和通讯工具等困难,保证动态巡查的实际效果。
  三、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既处理事,又处理人重在处当事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太轻,从案件查处效果看,违法单位或部门领导有很多并不十分关注经济处罚,而更关注头上的“乌纱帽”,只有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让违法者承担责任,执法才具有威慑力。因此,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对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既查事又查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定要紧紧抓住追究违法当事人个人法律责任这个要害,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部门沟通协调、配合联动的执法监察新格局。一是全面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对涉及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对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案件终结执行;对涉及行政处分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检察机关。二是建立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立案查处制度,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重大破坏土地违法案件,国土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四是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情况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的受理、强制执行、行政纪律处分追究等情况进行通报,加强信息交流。五是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制度。
  五、及时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尤其是在牵涉招商引资、上项目、建工厂等项目违法用地案件时,往往都要出现行政干预,领导出面打招呼等现象,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不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求得领导的支持和理解,很难对案件做出处理。因此,在查处一些重大案件时,应及时汇报,哪位领导过问,就向哪位领导写专题汇报,说明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及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查处的理由及考虑的因素,说明不查处的后果。
六、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实行严格的土地执法问责制。在查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时,因为多数是“因公违法”,在责任追究方面,上级领导在主观上行动迟缓,往往是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全面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考核追究办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审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负责,还要对违法用地面积和数量负责任,在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占辖区内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无论什么原因,都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七、执法监察部门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理直气壮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俗话说:“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有权威”,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必须从执法监察部门本身做起,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敢于碰硬、理直气壮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又要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同时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还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随时调整执法工作的策略,及时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法艺术和政治业务素质。
  八、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国土资源内部科室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执法机制。建立内部科室相互监督制约、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凡涉及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审批事项时,相关科室要与执法监察部门通气、征求意见,对有违法事项的,应交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监察机构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通知用地审批、地籍管理等有关科室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登记发证手续,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新平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朱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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