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8-05-04 00:00:00 【字体: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要求,现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报批规定
(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包括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按下列要求办理。
1.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批次限额。城市、城镇建设用地,一律按“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各州(市)、县(市、区)的年度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批次限额为: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市和区、县(包括区、县所辖的乡、镇)累计不超过5个批次上报;其它县(市)不超过3个批次上报;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地区(指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每一个开发区在该城市(城镇)批次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批次,按属地管理,由该城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编制逐级上报。昆明市主城区的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314号文件通知要求办理,昆明市所辖的5个区的城镇建设用地分别按不超过3个批次的限额上报。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特殊情况,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适当增加批次数额。
    2.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名称界定。设市的区所在地的建设用地和县级市的建设用地,按“城市建设批次用地”报批,(例:《.....关于曲靖市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关于大理市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其它县城(包括昆明市所辖的5个区)的建设用地和乡、镇(集镇)建设用地均按“城镇建设批次用地”报批,(例:《.....关于富民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关于昆明市西山区200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
3.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的上报截止时间。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必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报送到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请示,需抄送一份随报件资料一同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地申报城市(城镇)建设用地时,要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急用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将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不予收件,符合报批要求的,原则上在当年12月31日前审批结束。
(二)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方式不变,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2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另行办理。申报建设用地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一)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申报征收土地总面积40公顷以上,或申报用地总面积中征收耕地面积15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并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报批用地的必备材料。申报征收用地总面积不足40公顷 ,且申报用地面积中耕地面积不足15公顷的,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城市建设用地请示,并同时提交报批用地的必备材料(材料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一致)。
(二)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业及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要求上报:国家立项、核准、备案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土地70公顷或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逐级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发改委)立项,征收土地不足7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35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不足40公顷或征收耕地不足15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需提交4套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包括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建设用地)需提交2套材料,其中1套由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具体材料名称见附录
三、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备案工作。
从2008年1月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土地利用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及用途结构,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四、切实搞好用地审查和批后实施管理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报送建设用地时,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利用程度、依法缴费等认真把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不合理和土地利用不充分、以及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落实的建设用地,不得上报;对于已经受理,但在审查中(含相关处室会审)提出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建设用地报件,由主办处室通知州(市)国土资源局,限时30天内补充完善材料,并联系会审处室重新审查签署意见。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联系会审处室重新审查签署意见的,作为退件处理(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要通过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批后核查等方式和手段,及时、准确掌握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动态。省国土资源厅将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核拨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核销,当该州(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用完时,即停止受理该州(市)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省级机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附件:1.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拟供地项目说明(原件1份)
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5.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6.本州(市)内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经省厅同意的跨州(市)委托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协议(原件1份),及被委托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政府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原件1份)
8.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上一年度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使用情况说明,要求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面积、审批单位及文号(原件1份)
11.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和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4.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16.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批复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以上批次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6.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1份)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1份)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22.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27.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3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以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