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8-07-21 11:45:00 【字体: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利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制定本办法。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涉密地质资料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涉密地质资料利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厂所属事业单位;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州(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涉密地质资料利用方法
    (一)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按本《办法》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复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1),借阅单位凭《证书》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冤利用手续。
    办理《证书》的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  “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服录2)。
  (二)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清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
    (1)事业单位应奏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州(市)级(含)以三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
    3.州(市)级(含)以上保密工作部厂对申请单位保密管理情况审查意见。
(三)《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
    1.  《证书》的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在3天内为其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
    2.  《证书》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要求格式制作。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
    3.    《证书》的使用。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证书》,可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使用。
 
    (四)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
    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
    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书》,可直接向其提供借冤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绍信等其它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工作单位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冤复制登记表》(附件3)
 
 
附件:  1.《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汇书》正面样式
           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