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农垦国土资源局:
为建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并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对系统运行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章立制、确保运行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有机整合了土地批、供、用、管各个环节,其建立和运行,是土对土地使用监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的重大推进,是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水平,增强土地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系统于2009年1月1日正常启动运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监测与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对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定人定岗”的原则,认真研究并建立完善监测监管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分析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做到“专人、专岗、专线、专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请相关事业单位作为工作支撑,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确保监测监管系统高效、安全和规范运行。
二、信息录入上报要求
信息录入上报要遵循实时性、及时性、时效性和保密要求,内容要准确、完整。纳入监测监管的土地供应计划、供应公告、结果公示等土地市场相关信息,以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使用契约文件和其他收储、交易、开发利用等内容的上报发布,要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各地要建立信息上报的审核把关制度,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实时更新的信息要实时更新,充分发挥监测监管的“动态”功能。
由于我省各市、县目前还未开通国土资源业务网,各地只能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监测监管系统,在录入上传信息时应加强保密意识,不得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或在其他栏目、以其他方式录入上传土地坐标信息,不得录入上传军事、安全等涉密信息。
三、做好土地市场分析
各市、县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应用,熟悉和掌握系统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掌握土地市场分析理论和方法,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归纳,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重点研究土地市场同宏观经济发展的关联效应,加强对发展趋势的理解和把握,发现当前土地市场运行及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辅助好政府决策。
各州、市要认真落实土地市场运行分析工作,结合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定期对供地总量、结构、价格、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实时跟踪研究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编写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于次季度1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昆明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
四、强化批后监管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提供了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功能,大大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的监管能力,各市、县要进一步增强土地批后监管意识,加紧建立和配套土地批后监管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通过监测监管发现违法、违约用地并实施纠正查处的工作制度,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五、其他要求
监测监管系统采用实名方式注册使用,各市、县要确定系统具体使用人员(填报或浏览)报厅审核注册。为免因出差等原因造成工作脱节,县级应至少确定两名具体填报人员。请各州、市审查确认辖区内各县(市、区)和州、市级系统使用人员,并汇总名单(见附件),于2009年1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注册申请。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应用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省厅将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考核,同时把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管理,对于信息上报不及时或工作开展不得力的,省厅将采取通报或暂停土地预审、用地审批的方式加以督促整改。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