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执行依据是什么?怎样计算?现在矿业经济进入低谷,是否有新的政策?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9-06-11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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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08年1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发布之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征收。
关于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241号文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年度应缴费额应当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资源储量缴纳,具体年度缴费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缴费额=[核定占用资源储量总量÷矿山服务期限(年)]×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若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超过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的,按照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征收;若年度实际消耗资源储量达不到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的,按照年度核定占用资源储量征收。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扶持矿山企业,我省出台了新的政策:1、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改按服务年限分年度缴纳;2、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矿山企业的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按照该矿山企业的年度资源实际消耗量乘以单位储量使用费率确定;3、将启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率标准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