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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怎样解决?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09-06-11 09:04:00 【字体: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的规定,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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