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部综合评定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对部分地区土地等别进行了调整,其中,云南省涉及调整的有安宁市、昭通市昭阳区、峨山县、楚雄市、河口县、屏边县、石屏县、蒙自县、瑞丽市、丽江市古城区,共10个县(市、区)(调整情况详见附件)。现将国土资发〔2008〕3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附件略)
2.云南省各县(市、区)调整后土地等别及最低价标准一览表
3.10县(市、区)等别调整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