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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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巩固夯实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原则

对全省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每个过期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现状、过期原因和存在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处置、依法办理”的原则,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意见,通过限期办理延续登记、依法注销等方式,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监管程序,全面提升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方法和步骤

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和规范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清查阶段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9年9月20完成。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区),以省厅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为基础,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逐一查询对比,查清过期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以及每个矿权的基本情况,按照有效期限、是否入库、许可证载明要素和数据库的一致性、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矿业权纠纷等情形分类登记造册,并逐一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报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误后统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完成《采矿权过期告知书》、《探矿权过期告知》、《过期采矿权调查表》和《过期探矿权调查表》的送达工作。

(二)处理阶段

在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根据返回的《过期探矿权调查表》、《过期采矿权调查表》,按照相关政策完成初审(审查)及处理工作。属县(市、区)发证权限的,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送达《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并送达《注销通知书》;属州(市)发证权限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送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条件的,送达《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并送达《注销通知书》;属部、省发证权限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后填报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审查表(按时限返回《调查表》的,还应附《调查表》及附件)上报省厅,属省厅发证符合条件的,由省厅下发《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不符合条件及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调查表》的,由省厅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下发《注销通知书》,《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注销通知书》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送达;属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报部处理。

(三)登记阶段

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按照发证权限,基本完成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和注销工作。

(四)总结阶段

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一证一记录的原则对数据库进行清理完善后,会同工作总结报省厅。

三、分类处理

(一)由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能按时延续的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

(二)因资源整合、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

(三)因矿权重叠、纠纷等原因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解决重叠和纠纷问题,在重叠和纠纷问题解决之后,按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

(四)因未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数据库中备案,导致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一说明原因,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查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清查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亲自抓、业务科室认真干,任务分解到国土所,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局面,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深入的抓好清查规范工作。

(二)强化宣传

各地要采取集中宣讲与深入矿山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业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清查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矿业权人积极办理,涉矿群众大力支持的工作局面。同时在规范过程中要公布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三)工作到位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次清理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对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通知书的送达一定要到位,并留有矿业权人的收文回执单,如无法联系到矿业权人,应当在矿权业权所在地点及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拍下公告照片存档。

(四)明确时限

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如实填报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调查表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发《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或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及申请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送达《注销通知书》,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从2009年10月30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需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采矿权人逾期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或者违反《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意延续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五、严格执法

(一)所有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在未获得延续登记批准前,一律不得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对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一律不再受理延续登记申请,其矿业权予以注销;并以无证探矿采矿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对弄虚作假、借机搭车、违反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周 海   0871—5747350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过期告知书

2.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调查表

3.过期探矿权(采矿权)审查表

4.限期申报延续登记告知书

5.注销通知书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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