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1-03-23 16:27:13 【字体:

云国土资储〔20101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扶持矿山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7)精神,为组织开展好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方式及征收时间

(一)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计算方式

2009年度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年度资源实际消耗量乘以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费额=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二)2009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及应缴金额的审查认定程序

1. 采矿权人向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⑴已采出矿产品的种类、产量、已销售数量的申报表(附件1);⑵企业财务报表;⑶企业税务报表(含纳税申报表);⑷销售发票;⑸资产负债表;⑹成本计算表;⑺现金流量表;⑻利润表;⑼企业能耗状况及凭据;⑽采矿权年检报告;⑾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2. 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管及统计资料、采矿权年检报告等,结合采矿权人提交的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资料,通过现场核查等方法对矿山企业年度实际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查。已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地区,动态监测数据应作为确定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且所确定的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不得小于动态监测认定的年度动用资源储量。

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及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审查核算时,需填写“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审查责任表”(附件2),由相关审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报所属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由业务科(处)室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4.省厅对州(市)、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收的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进行审核,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开展巡查工作。

(三)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单位

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终审查核准的数额征收。

(四)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

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为20101季度。

2010530前,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情况(附件3)及同级国库征收对帐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的监管要求

1. 各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品生产及销售的动态监测,认真做好辖区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

2. 对于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一经核实,由属地县(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 需要对采矿权人年度实际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的,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并应当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4. 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建立对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及应缴费额的审查责任机制,由审查责任人签署姓名,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对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对缴纳2007年度——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有关要求

1. 2010年期间到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需提交2007——2009年度缴费凭据以及州()、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填写的“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审查责任表” (附件2)。

2. 2010年期间未到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其2007——2009年度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核收。

3. 未足额缴纳2007——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其采矿权不予延续和变更登记、不批准转让、不予通过年检

4. 矿山企业已缴纳的2007——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从应缴总额中扣除后,余额在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内逐年缴清。

(二)2007年、2008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补缴方式

对尚未缴清2007年及2008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企业,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规定,按照矿山占用的资源储量总量(基准日应换算至2006630日)一次核定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总额,按经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分摊核算2007年、2008年应缴金额,并敦促采矿权人及时足额补缴。对已在省厅核算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省厅核算总额按服务年限分摊数额审核其缴费情况。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将于2010年初将已核算有偿使用费总额的矿山明细表反馈至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届时请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与省厅储量处对接。

(三)矿泉水及地热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方式

2007年、2008年矿泉水及地热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严格按照《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规定,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度开采规模追缴。2009年度矿泉水及地热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可参照《关于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扶持矿山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7)精神,由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取水量征收。

(四)以原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剩余部分抵扣2009年度应缴有偿使用费的处理方式

1. 原已对2009年度缴款金额作过缴款承诺的矿山企业,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可按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缴纳。

2. 已部分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扣除2007年度、2008年度应缴费额(以矿山占用的资源储量总量一次核定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总额,按经批准的矿山服务年限分摊核算)后,若剩余费额超过2009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应缴费额的,可用于抵扣2009年度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若剩余费额低于2009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应缴费额的,必须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尚未足额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应补足2007年度、2008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及时足额缴纳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附件:

1. 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情况申报表

      2. 矿山企业年度资源消耗量审查责任表

      3. 2009年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doc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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