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1-09-13 16:04:12 【字体:

 

 云国土资矿〔2011〕78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

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对部分勘查矿种分类进行了调整,现已经报国土资源部,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批准后的分类方案执

行(分类方案另行下发)。

(二)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省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级地质勘查专业机构编制,经专家审查论证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后,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34种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审查、批准,报部备案后实施。

(三)矿业权的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转让协议内容不真实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四)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详查(含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变更勘查矿种若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低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在低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或高风险类勘查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属无偿取得的,应当按变更的矿种补交探矿权价款。

由高风险类勘查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勘查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经批准后可允许变 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

(五)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大矿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当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当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周边及深部新设的探矿权以有偿方式出让给原采矿权人。

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经商地方政府和相关矿权人同意,可在已有矿业权的深部特定标高设置探矿权。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周边空白区适宜新设矿业权的;

2.采矿权价款尚未依法处置的;

3.已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但达产未满三年的;

4.未按照资源整合要求完成整合任务的。

(七)采矿权未完成变更登记前,严禁在扩大的矿区范围内采矿,违者按照越界开采查处,已经批准的扩大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地质找矿新突破

(八)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体部署和地质找矿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大已设整装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集中实施整装勘查。国家级和省级整装勘查区名单、范围、主体由业务主管处与矿业权主管处依据地质工作程度、找矿前景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确定后,按程序审查报批。

整装勘查区已设矿业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整装勘查协议的约定,按照“统一找矿思路、统一勘查方法、统一工作进度、统一预算标准、统一质量要求”的规定,实施整装勘查。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或未按整装勘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促进整装勘查。

(九)整装勘查核心区内新设主攻矿种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商相关州(市)、县(市、区)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属于高风险勘查的,在综合比选整装勘查资格、实施方案、资质及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条件基础上,以申请方式择优有偿出让探矿权。非主攻矿种勘查项目应当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并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非主攻矿种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相关规定。34种重要矿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34种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协议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其他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要求。勘查程度、类型及矿床复杂程度等依据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

(十一)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名单另行公告)。负责审查论证的专家由省国土资源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其开发利用方案不予备案。

受委托审查的机构未按照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得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有效期截止的当日下达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书,并加强监管。逾期仍然未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查处。

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顺延三个月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同意顺延一次,在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十三)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可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万元。整装勘查区内勘查投入按照批准的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执行。

(十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申请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严禁在矿业权人相关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的,矿业权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的项目需征询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发调查表。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初审或复审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暂停相关县(市、区)的矿业权登记配号或暂停受理下一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等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联系。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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