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动态巡查工作面临的困难主要是:
(一)人员力量和物质保障与巡查任务不匹配
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边疆省份,我省囿于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相对不足。首先,部分县级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编制紧缺,专职从事执法监察的人员偏少,加之现阶段我省正处于加快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从严土地监管的任务不断加重,现有的动态巡查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越来越繁重的巡查任务。其次,基层动态巡查所需的专用车辆、取证工具、通讯器材等物质装备匮乏,难以满足巡查任务需要,一些贫困县、乡的巡查人员只能靠“脚走手记”开展工作,执法装备落后,巡查条件十分艰苦。第三,由于巡查经费不足,基层国土部门无法为巡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依规发放特殊岗位津贴,部分贫困地区甚至无力保障国土信息员补贴按时发放。
(二)矿产动态巡查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偏重于土地巡查,对矿产资源的巡查力度相对不足,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加大矿产资源动态巡查的力度,特别是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来,基层国土部门矿产资源动态巡查的频率明显提高、力度明显加大,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与基层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扎实开展密不可分。但是,进一步提高矿产巡查的力度仍面临诸多障碍,较为突出的是来自违法当事人的阻力,县、乡两级矿产动态巡查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巡查人员和信息员的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基层矿产巡查遭遇的阻力远远大于土地巡查。鉴于矿产违法的复杂性,基层国土部门单独开展巡查已经显现出其力量的薄弱,往往力不从心,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力度需要继续提高
部下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我省即进行认真落实和积极探索,先后颁布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将动态巡查责任制推广到矿产资源领域,在提高动态巡查制度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动态巡查的责任。然而在部分地区,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力度仍然不够。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部分地区的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和矿产违法行为未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甚至不断升级,直至引发群众上访和媒体曝光,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然而相关责任人却能够免于责任追究或从轻责任追究,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因此大打折扣。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惩戒一人,警戒一片,震慑一方。
下一步,我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动态巡查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加强动态巡查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进一步从人力、物力、财力三大方面强化巡查力量
自省厅成立以来,通过不懈努力,我省在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上成效显著,执法队伍不断壮大,执法装备逐步完善,执法能力日益提高。但是,在目前国土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前,国土执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仍然显现出力量的薄弱和保障的不足,动态巡查的人力保障和物质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一是要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强化执法队伍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增加编制、完善机构、加强培训、严格考核,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能力高,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执法队伍,提高动态巡查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动态巡查的经费和装备保障,争取政府支持,保证巡查工作经费到位,为巡查队伍配备工作必须的巡查车辆、通讯器材、取证工具等物质保障,为巡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依规发放特殊岗位津贴,保证国土信息员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三是提高动态巡查的科技含量,通过卫星遥感、执法信息网络系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动态巡查的水平和效率。
(二)联合公安等多部门力量开展巡查,借力、借势加强动态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协调机制。目前我省国土部门已与公安、检查、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制度化的合作机制,从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规范案件移送和推进强制执行等方面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初步解决了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不规范、执行不顺畅的问题,对改善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环境、提高案件办结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协调机制在动态巡查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地需结合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联合动态巡查制度,减小巡查阻力,降低巡查风险。二是扩大协调机制的合作部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并完善与安监、水利、建设、环保、电力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将其纳入联合执法、联合巡查的范围,借力、借势加强动态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提高动态巡查对各类国土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和惩治力。
(三)整合社会力量弥补动态巡查人手、区域、周期等方面的不足,最大限度提高巡查网络的密度和灵敏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动态巡查激励机制,明确对普通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具体奖励标准,根据举报避免或挽回违法损失的大小进行奖励递增,提高群众监督国土违法的积极性;二是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合作,可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乡镇政府国土执法的共同责任;三是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合作关系,会同矿山企业的矿产巡查人员对矿区范围进行巡查,坚决打击和杜绝私挖滥采现象;四是加强新闻媒体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对违法者、失职人员和部门施加舆论压力。五是拓宽公安、环保、监察、安监、水利、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核实、查处国土违法行为。通过以上措施,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周期等方面的不足,最大限度提高巡查网络的密度和灵敏度
(四)切实加强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加大对动态巡查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
结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实施,严抓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对动态巡查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方面,结合15号令第三条切实提高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责任意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土地执法的支持,打破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地方保护,从根本上消除落实巡查责任制的障碍。切实贯彻15号令关于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失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必将大大减小地方保护对动态巡查乃至土地管理整体工作的阻力。另一方面,加大对国土系统内部动态巡查失职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第15号令第十六条、十七条对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视情节轻重给处分的规定,通过对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本身的执行到位。此外,还要借贯彻实施15号令的契机,积极探索,将经实践检验的有效举措从土地动态巡查领域推及矿产动态巡查领域,从整体上提高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