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昭通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彝良“9.7”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6〕135号)和《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区一中分校用地征地指令的批复》(昭区政复〔2016〕42号)文件精神,需统一征收位于太平办事处水平社区集体土地(约100亩),用于区一中分校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区一中分校建设项目。
二、征地范围:区一中分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约100亩集体土地(涉及太平办事处水平社区)。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昭通中心城市北部新区太平办事处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昭区政复〔2008〕30号)执行。
四、征地补偿登记程序: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土地征收登记现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由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征收土地期间,被征收土地四至界限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及新建建筑物、开挖土方等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