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浦绍武因保管不善,将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2002)0372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浦绍武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