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11-30 10:29:22 【字体: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

涉及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6188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529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非煤矿山从现在的6127座减少到4500座以内;新建非煤矿山项目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20151119日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问题的函》(云安办函〔201566号),又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控制矿山总数,要求县(市、区)、州(市)辖区内非煤矿山总数2017年底前必须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政府认可的矿山数量的70%以内,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在贯彻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出现了在《实施意见》下发前,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采矿权出让权限及原政策规定,经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因生产规模或(和)服务年限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不能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及在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中矿山总数控制措施不明确、已设采矿权未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等问题。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529日《实施意见》实行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成交的项目(含出让成交后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项目)、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含采矿权已取得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的项目,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程序继续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

二、2015529日《实施意见》实行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成交的项目(含出让成交后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项目)、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含采矿权已取得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的项目,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或其中之一)不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程序继续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积极开展生产勘探和增储工作,达到《实施意见》规定的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可再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未达到《实施意见》规定的,到期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三、2015529日《实施意见》实行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成交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采矿权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须符合《实施意见》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或其中之一)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不得办理划定矿区范围。

四、所有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都应纳入转型升级范围。对已设采矿权但未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的,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在确保2017年底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属省级发证权限的已设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已纳入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意见,作为申请依据。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及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梳理辖区内涉及《实施意见》下发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未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范围的已设采矿权等情况,并及时向州(市)、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尽快妥善解决好相关问题。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借机搭车、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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