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征地预公告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05-20 1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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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征收三宝街道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项目名称: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和面积
拟征收三宝街道集体土地19.9693公顷(农用地19.7887公顷〈水田0.6536公顷,旱地18.3207公顷〉,建设用地0.1806公顷)。其中:雷家庄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5.9195公顷(农用地5.8261公顷〈旱地5.5157公顷〉,建设用地0.0934公顷);雷家庄社区第十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4.0498公顷(农用地13.9626公顷〈水田0.6536公顷,旱地12.805公顷〉,建设用地0.0872公顷)。准确面积及四至界线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麒麟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麒区政发〔2014〕54号)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麒麟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麒区政发〔2014〕54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麒区政发〔2014〕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葬坟及其他附着物。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由被征地村、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将会议结果书面上报曲靖市麒麟区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4-3290157
特此公告
曲靖市麒麟区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