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国土资发〔2015〕33号
盐津县落雁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关于盐津县落雁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等材料,经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意见如下:
一、盐津县落雁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是经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盐津县落雁特色小城镇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盐发改综〔2015〕31号)的基础设施建设,对道路、环卫设施、绿化亮化工程、旅游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完善,拟建址位于盐津县落雁乡,选址应符合《盐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二、该项目应进一步优化方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及时组织相关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盐津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日
盐津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