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善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昭市国土资用〔2016〕48号
永善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永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善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永国土资请〔2016〕68号)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永善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永善县城民族小学北侧、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善县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382号)批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5.0927公顷,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永善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用地。
二、该宗地只能作为永善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住房一期建设项目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开发,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现行政策。
三、出让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出让结果等要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土地供应的全程信息必须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在线备案。
四、批复下达后,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出让,并加强监管,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