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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光规划公共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公示稿)
来源: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发布时间: 【字体:

 

云南省阳光规划公共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公示稿)

 

 

 

 

 

 

 

 

 

 

 

 

  

 

                       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CPG Corporation 新加坡CPG集团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法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批前的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审批的公开公示、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公示公布、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公众参与规定、附则。

本办法中条文执行严格程度,应按照本办法用词说明执行。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由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第一章    - 5 -

第一条 制定依据 - 5 -

第二条 阳光规划定义  - 5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5 -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范围 - 5 -

第五条 行为主体 - 6 -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 - 6 -

第七条 责任明确 - 6 -

第八条 公示途径 - 6 -

第九条 反馈及查询途径 - 7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 8 -

第十条 选址及立项公示 - 8 -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选择 - 8 -

第十二条 编制方案公示 - 8 -

第十三条 方案公示内容 - 8 -

第十四条 公示时间及意见采纳 - 9 -

第三章 城乡规划批前的公开公示 - 9 -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告知 - 9 -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内容 - 9 -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时间 - 10 -

第十八条 批前意见采纳 - 10 -

第四章 城乡规划审批的公开公示 - 10 -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 - 10 -

第二十条 审批意见采纳 - 11 -

第二十一条 批后公布 - 11 -

第二十二条 批后公布时间 - 11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公示公布 - 11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范围 - 11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内容 - 11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时间 - 12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采纳 - 12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批后方案公布内容 - 12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布公示时间 - 13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定 - 13 -

第六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 14 -

第三十条 报告制度 - 14 -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公示处罚 - 14 -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制 - 14 -

第三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意见采纳 - 14 -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公布内容 - 15 -

第三十五条 违法案件公布时间 - 15 -

第七章 公众参与规定 - 15 -

第三十六条 公众参与的义务和权利 - 15 -

第三十七条 专家论证 - 15 -

第三十八条 公众委员会等制度 - 16 -

第八章    - 16 -

第三十九条 执行主体 - 16 -

第四十条 实施时间 - 16 -

条文解释 - 17 -

条文引用 - 20 -

本办法用词说明 - 27 -

附表1:城乡规划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 28 -

附表2:建设工程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 29 -

 


第一章 总则

  1. 【制定依据】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以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阳光规划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阳光规划”,是指为达成规划的科学决策,取得良善的规划治理效果,密切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及参与规划过程,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乡规划选址公开公示、立项公开公示、编制过程公开公示、修改公开公示、批前公开公示、批后公布以及城乡规划民主决策、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及查处公开公示。

  4.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范围】所有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及批后监督均应进行公开公示。

(一)法定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

(二)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包括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健康的规划、生态环境的规划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公开的规划项目;

(三)其他城乡规划:影响范围较小的规划项目。

  1. 【行为主体】“阳光规划”的行政主体为:省、州(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主体为:规划编制单位、规划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公示信息应浅显易懂,专业术语等应附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等地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增加主体少数民族文字说明,重大项目应制作民族语言配音视频进行电视及广播播放,切实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3. 【责任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4. 【公示途径】法定规划及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应通过:当地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至少一家地方主流报纸,“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布)牌),社区、街道(村组)公示(布)牌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应增加使用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具体建设项目应增加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项目建设现场及施工围墙等方式进行公开公示。

其他城乡规划应通过:“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项目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村组)、公共场所、社区公示(布)牌等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公示。

通过“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的信息要求长期保存,并允许公众下载,方便公众了解城乡规划信息。

  1. 【反馈及查询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规划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城乡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网站,政府及规划局门户网站,“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箱留言,或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门电话进行意见反馈。省及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设专门负责人收集、整理公众意见,上报相关单位,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进行回复。

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该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给申请人。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1. 【选址及立项公示】城乡规划在选址及立项后应进行公开公示。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在选址及立项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规划项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选址公示的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意向,规划设计意向图和文字说明。

立项公示的内容:项目概况,规划设计意向图和文字说明。

  1. 【编制单位选择】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2. 【编制方案公示】在城乡规划编制期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编制单位,适时公布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存在重大影响的规划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规划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编制单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3. 【方案公示内容】城乡规划方案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城乡规划修改的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文件、修改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1. 【公示时间及意见采纳】城乡规划选址、立项及城乡规划编制方案的公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应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公众意见及修改说明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

第三章 城乡规划批前的公开公示

  1. 【利害关系人告知】具体建设的城乡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在规划成果公开公示期间,通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广泛征求城乡规划项目利害关系人意见。要求规划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并成立利害关系人代表小组参与该项目的规划审批会议。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利害关系人意见,利害关系人意见应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公众意见表及修改说明作为规划审批材料的附件。

  2. 【批前公示内容】城乡规划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为:规划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3. 【批前公示时间】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 【批前意见采纳】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满后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公众意见汇总表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四章 城乡规划审批的公开公示

  1. 【审批流程】建立技术审查、民主协商、行政审议三级审批体系。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期满后,应提交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公众民主决策平台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协商完成后提交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行政审议。后续流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审查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

民主协商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进行,由公众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利害关系人、新闻媒体、规划编制单位及志愿者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组成。

行政审议由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主持进行,公众委员会代表、相关利害人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1. 【审批意见采纳】城乡规划审批会议结束后,应汇总整理审批各阶段中的多方意见,合理意见应作为规划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意见作为规划批准后公布信息的附件。

  2. 【批后公布】城乡规划应在审批后应进行公布,其公布信息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编制条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审批各阶段中的多方意见汇总。

城乡规划修改应在审批后应进行公布,其公布信息应包括: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文件、修改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图纸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1. 【批后公布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自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告。区域规划、总体规划长期公布,其他规划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第五章  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公示公布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进行公开公示: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其他工程;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

  1.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内容】(方案公示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进行公开公示,其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相关说明等(必须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规划许可的红线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相邻关系)。

(修改公示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应进行公开公示,其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相关说明。

(补充公示途径)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示途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1.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时间】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2. 【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采纳】建设项目批准前公示应印发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应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并汇总公众意见表及修改说明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成果的附件。

  3. 【建设工程批后方案公布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后应进行公开公示,其公开公示信息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整扫描件、工程概况(载明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

(三)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图的要求绘制,并标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布公示时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布时间应为: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止。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涉及调整城乡规划的,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对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进行调整。

当建设项目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1. 【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法定规划及存在重大影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1. 【未按要求公示处罚】未按照省、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及公布的单位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省、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和公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2. 【行政处罚决定机制】情节严重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召开规划听证会议。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听证会议要求必须有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部门、公众委员会(公众代表)以及规划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

  3. 【利害关系人意见采纳】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广泛征求城乡规划项目利害关系人意见。要求规划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告知,并成立代表小组参与该案件的规划听证会议。意见征求期满后应汇总整理利害关系人意见,作为规划听证会议的附件。

  4. 【违法案件公布内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进行公布公示,其公布公示的内容为: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内容,违法项目查处情况。

  5. 【违法案件公布时间】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的时间为: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七章 公众参与规定

  1. 【公众参与的义务和权利】规划利害关系人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义务和权利参与除涉密城乡规划项目以外的所有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及监督检查。

  2. 【专家论证】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除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进行专家论证外,城乡规划的选址、立项、审批、修改等各个环节均应鼓励进行专家论证。省、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主持建立专家库,在城乡规划审批各个阶段中,邀请相关行业代表及专家参会进行科学论证、科学决策。

  3. 【公众委员会等制度】要求省、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并制定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章程。

第八章   

  1. 【执行主体】本办法由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2.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    日起施行。

 


条文解释

1、协商民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经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战略抉择,也是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规划领域协商民主:是城乡规划领域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密切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而施行的一项新型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是为达成关于规划的科学决策,取得良善的规划治理效果,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机制,在多元主体间达成共识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是有中国特色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

2、公开公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3、(第一章第六条)信息安全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公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4、(第一章第五条)利害关系人

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涉及到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出的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或间接指向,而权力、义务因相当性的因果关系而受到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规划及存在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包括:该规划所在城市、镇和村庄内的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包括:在规划项目属地周边居住、工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

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是由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并制定章程的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委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等行业以及各街道、社区、村委会常住居民中遴选产生。

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向社区居民和规划部门提供规划知识方面的咨询;

②开展规划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

③做好政府与社区居民间的信息传递工作;

④对城乡规划日常工作进行实时的监督,并负责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⑤在本社区内存在利害关系人的规划项目中,积极配合政府确保告知本社区内的利害关系人,并组织成立该规划项目的公众代表小组,参与该规划项目的意见征集或民主决策过程,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听证会或座谈会上的意见作为规划决策和审批的依据,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

 


条文引用

第一章 第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一章 第七条 责任明确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一章 第八条 公示途径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鼓励使用网络等新媒体多种方式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第二章 第九条 反馈及查询途径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选择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编制方案公示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规划涉及直接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等特殊情况下,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内容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时间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时间: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批前意见采纳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内容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批前方案公示时间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定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建设项目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报告制度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六条、五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公示处罚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建设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公布内容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内容,违法项目查处情况应当进行公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应当至少在违法建设项目现场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违法案件公布时间 

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止。

 


本办法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次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次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次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1:城乡规划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城乡规划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执行阶段

执行内容

执行时间

专家评审

公众意见汇总

城乡规划制定

选址公开公示

不少于5工作日

立项公开公示

不少于5工作日

编制方案或修改公开公示

不少于5工作日

城乡规划批前

利害关系人告知

不少于30

-

批前公开公示

不少于30

城乡规划审批

技术审查

-

-

-

民主协商

-

行政审议

-

城乡规划批后

批后公布

批准后20工作日内公布,不少于30工作日

-

-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未按要求公示处罚

-

-

-

城乡规划实施报告

-

-

-

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案件公布

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20工作日内予以公布,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

备注:●为应进行项目,○为可进行项目。

 

 

 

附表2:建设工程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公众参与规定

执行阶段

执行内容

执行时间

专家评审

公众意见汇总

建设工程批前

方案或修改公开公示

不少于7工作日

建设工程批后

批后公布

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5工作日内,至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止

-

-

备注:●为应进行项目,○为可进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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